一 、申请范围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仅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5号)所明确的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形式,不适用于延续注册或者许可事项变更形式 。同时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适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
二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
(一)申请人经过其技术创新活动 ,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 ,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 ;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 ,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 ,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 ,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 ,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
三 、申请程序
境内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20个工作日) ,经初审不符合上述审查条件要求的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 ;符合的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
境外申请人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 。
四 、审查程序
(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 ,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 。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后 ,由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并于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
(三)经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审查 ,对拟进行特别审批的申请项目 ,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网站将申请人 、产品名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有异议的 ,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 。
(四)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作出审查决定后 ,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境内企业的申请 ,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 、申请资料
执行总局组织制定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 。
总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166号)
六 、审查通过后优先办理
(一)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 ,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 、提供指导 。在接到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考核)申请后 ,应当予以优先办理 。
(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样品后优先进行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
(三)技术审评按照早期介入 、专人负责 、科学审批的原则 ,在标准不降低 、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 ,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 。
七 、沟通交流
(一)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前、技术审评阶段 ,申请人可提出与器审中心就注册申请事项进行沟通交流 。
(二)主要沟通交流内容包括讨论下列问题 :
1.重大技术问题 ;
2.重大安全性问题 ;
3.临床试验方案 ;
4.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问题 。
(三)创新医疗器械在技术审评阶段 ,可由申请人提出 ,重点对补充资料通知单中内容进行的专题沟通交流 。
八 、变更与终止
(一)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 ,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 ,使用方法 、规格型号 、预期用途 、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 ,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 ,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
(二)终止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情形 :
1 、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
2 、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
3 、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
4 、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